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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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建安不锈钢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8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建安不锈钢经营部、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2020年6月租金22400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文谦、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建安不锈钢经营部、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利息(以2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856元,合计1876元,由被上诉人王**负担1407元,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建安不锈钢经营部负担46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负担460元、被上诉人王**负担460元,上诉人***已预缴920元,由被上诉人王**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