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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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贾*支付工程款907,450.7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涉项目工程款907,450.7元的范围内对贾*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五、驳回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8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71元,由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0元,由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47元,由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