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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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闽东茶行 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依据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两份《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的变更登记内容,恢复原登记内容; 四、驳回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徐*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北京山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徐*共同负担(已交纳140元,其余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