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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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中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杨**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59,073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73元,由上诉人杨**负担27,036.5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3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