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临汾中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临汾中院裁定本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法有据,应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所提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本案的债务利息金额计算错误的理由,经查,该请求其在异议申请中并未提出,本院在复议程序中不予评判。 综上,临汾中院(2020)晋10执异3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执异32号执行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