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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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维珍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二、伊犁维珍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1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28,652元; 三、伊犁维珍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8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53元,合计323,635元,由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835元,伊犁维珍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