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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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上诉人霍**、翟**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未足额支付的收益金8913.73元,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的收益金按每月的案涉商铺总价款545832.15元的6%支付; 三、驳回上诉人霍**、翟**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上诉人霍**、翟**负担191元,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负担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霍**、翟**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由上诉人霍**、翟**负担191元,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负担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