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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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龙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龙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456000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杜**、孙*、曹**、娄**、姬**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南龙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南龙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4元,由被告河南龙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杜**、孙*、曹**、娄**、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