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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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裴**、郭**、裴**、裴**、王**、刘**、童**、裴**、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德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笨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华晨商贸有限公司、尉氏县鸿达驾校、开封市开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尉氏县开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