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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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友亿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金友亿珠宝有限公司欠款一百零三万零一百三十四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六十一元八角,减半收取计七千七百三十元九角,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