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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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透支本金15813.93元、利息13473.4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公告费32元,均由被告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