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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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鑫北源热力有限公司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洮南市鑫北源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24,261.2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中国化工电商平台达成购销关系,订购氢氧化钠,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将110,840.00元货款汇入被告指定收款人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在化工电商平台为原告充值订单金额110,460.00元(26.3吨,4200元/吨),嗣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价值86,578.80元的20.614吨货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剩余预付款未果,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24,261.20元。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对起诉状的事实无异议,对发货数量以及尚欠被答辩人货款金额认可,如被答辩人在开庭时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我方将不予认可新的诉求;2.答辩人自11.28燃爆事故发生以来,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到目前尚未恢复生产,且欠债较多,无力偿还被答辩人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下列证据:汇款凭证一份、发票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微信订单截图一组,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与被告通过中国化工电商平台达成购销关系,订购氢氧化钠,原告于2018年10月16向被告指定收款人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汇入货款110,840.00元。被告在化工电商平台为原告充值订单金额110,460.00元(26.3吨,4200元/吨)。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价值86,578.80元的20.614吨货物,尚有价值24,261.20元的货物未向原告交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货款24,261.2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买方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应依约向原告交付货物,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答辩中对本案事实及发货数量以及尚欠金额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4,261.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洮南市鑫北源热力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4,26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0元,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