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万元、借期内利息706750.93元,尚欠的其他相应罚息、复利分别按照两笔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日,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标准; 二、被告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向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合同内约定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8850元,由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