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聚源汽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聚源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巩*保险费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聚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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