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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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劲翔金卡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惠利普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烟台开发区惠利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货款178467元及利息7495.61元,合计185962.6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黎德才签署了一份欠原告货款200000元的还款计划书,原告出于对被告多年的信任,在被告的请求下继续给被告发货,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再推诿不肯偿还欠款。 被告广东劲翔金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保护膜,原告提供被告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还款计划》记载:“我公司欠烟台开发区惠利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正。现计划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付款伍仟元到壹万元人民币,分二十四个月内付清此笔货款。当月贵公司将出据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此说明。”该《还款计划》落款处有被告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黎德才签名。原告确认截至庭审日,上述货款被告尚欠178467元未支付支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保护膜,有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佐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7月起,分二十四个月付清,而被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货款178467元未支付,显属违约。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78467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还款计划》约定分二十四个月付清,原告没有提供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还款计划》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故本院支持利息以178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广东劲翔金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19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劲翔金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78467元及利息(利息以178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烟台开发区惠利普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惠利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劲翔金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