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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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明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明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山东明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厘自2019年1月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对被告山西明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叶**、山东明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