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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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童**、罗**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733.94元及利息11444.07元,合计211178.01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11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童**、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罗**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