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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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