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海南济民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济民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在琼海工商银行分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济民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在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账户【账号:×××】、【账号:×××】中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济民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中的存款,合计11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裁判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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