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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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8778.89元; 二、被告李**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0165.4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613.4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