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新迈德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返还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72409.3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基数23134.56元,2020年5月25日起以基数53484.73元,2020年9月27日起以基数89826.03元,2021年1月25日起以基数120857.33元,2020年5月25日以后以基数172409.33元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66元。

三、李**、吴**、合肥新迈德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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