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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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湾支行 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湾支行借款1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期内欠付利息25404.42元、期内欠付利息的复利269.20元和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逾期利息的复利(以所欠的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胡**、胡**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胡**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有权向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胡**、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胡**、胡**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湾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仓盐金属有限公司、胡**、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