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
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高明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6个月的电费20765.56元及违约金5705.28元(违约金以逾期月应交电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次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明苑迎宾馆签订了《供用电合同(高压)》(用电方户号:065800000052791),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商业生产用电,供电方实行用现场抄录或系统抄录、收费制度;用电方应在每月15日前结清当期电费,不按上述期限足额缴交预付电费,供电方同样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该合同已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双方签名和盖章,并已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明苑迎宾馆供电。自2021年4月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明苑迎宾馆拖欠电费合计20765.56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明苑迎宾馆发出《催缴电费通知单》,告知被告明苑迎宾馆应清缴其拖欠的电费。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明苑迎宾馆至今未付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的电费及依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5705.28元,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从逾期月的16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现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明苑迎宾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原告高明供电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明苑迎宾馆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合同编号:065800000052791,用电方户号:065800000052791),约定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汇路8号提供商业用电,原告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在每月15月前结清当期电费。被告明苑迎宾馆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若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异议,合同继续有效(其余约定详见该合同)。

另查明,1.2021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明苑迎宾馆发出《欠费停电通知书》,通知被告明苑迎宾馆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欠费26470.84元(其中电费本金20765.56元,违约金5705.28元)。2.被告明苑迎宾馆在2021年4月欠交电费14798.35元、2021年5月欠交电费5593.81元、2021年6月欠交电费308.83元、2021年7月欠交电费24.43元、2021年8月欠交电费20.42元、2021年9月欠交电费19.72元,以上共计20765.56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举证了其与被告明苑迎宾馆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证明双方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明苑迎宾馆供电,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电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明苑迎宾馆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电费20765.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被告明苑迎宾馆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被告明苑迎宾馆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其所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故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纳电费违约金以1479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5593.8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以308.8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以24.4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以20.4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以1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请求违约金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电费20765.56元及违约金(以1479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5593.8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以308.8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以24.4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以20.4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以1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31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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