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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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将货物送至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明显错误。综上,望二审裁如所请。 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泉州市烨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