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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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3444); 二、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房]字[南平]行[城银]支行[2018]年[0353]号); 三、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业务宗号:101806080011)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闽(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26号]; 四、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00627633),并协助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退税手续; 五、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借款本金513000.12元(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 六、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从2021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513000.12元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房]字[南平]行[城银]支行[2018]年[0353]号)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七、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的垫付借款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36186.30元; 八、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42562.20元; 九、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在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履行完本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确定的债务之日起十日内,与苏*共同协助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正荣·悦景湾)35幢801室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号码:(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92号]; 十一、驳回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6.10元[已由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6873.05元,由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0.05元,由苏*负担6333元。案件受理费4488.49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预交),由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