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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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涓支行贷款本金148,0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9,074.75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均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李**、刘**对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李**、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追偿。 四、驳回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元,由刘**、李**、刘**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刘**、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