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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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审法院认定,骏德公司、雨润临安分公司自2017年开始即有保安服务的合作关系。2018年12月27日,雨润临安分公司作为甲方、骏德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为杭州市临安区“雨润·星雨华府”小区安保服务事宜,签订《园区安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雨润临安分公司聘用骏德公司为安保服务合作单位,由骏德公司派遣保安队员为雨润临安分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对保安服务内容、聘用保安数量、期限、地点、、地点间、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人员配置标准及有关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保安人数15人,实际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第四条约定:“……1、乙方保安员服务费为4700元/月/人。2、保安服务费支付方式按月度,次月15日前由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结算服务费。甲方在收到乙方保安服务费等额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月度保安服务费(实际付款以甲方考核结果为准)。3、合同履行保证金为10000元,在合同到期后一周内无息返还……”人员配置要求约定:“(1)现场负责人:年龄40周岁以下……(2)门岗:年龄30周岁以下……(3)巡逻岗:年龄35周岁以下……(4)车场引导岗:年龄35周岁以下……(5)夜间值班、巡逻岗:年龄45周岁以下……”权利义务约定:“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2、对违反国家法律、甲方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甲方管理项目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遣返该乙方人员并要求乙方在五日内调换补充合格人员……”。合同履行期间内,骏德公司依约向雨润临安分公司案场派遣保安人员。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骏德公司陆续根据双方结算开具有关发票,雨润临安分公司也陆续支付有关保安服务费。截至目前,雨润临安分公司未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发票为:2019年11月7日开具的编号为NO.57612350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9280.94元。在庭审中,经双方确认案场保安人员存在超龄的情况。 骏德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二、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59280.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雨润临安分公司系雨润公司的分公司,有关民事责任应当由雨润公司承担。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雨润临安分公司尚欠骏德公司的保安服务费金额;二、案场保安人员超龄的情况,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三、雨润临安分公司有无收到增值税发票对付款的影响。 关于雨润临安分公司尚欠骏德公司保安服务费的金额。本案骏德公司、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系于2019年10月31日结束,且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并未支付。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虽辩称并未收到2019年10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也未对该月的保安考勤情况进行对账。但结合保安服务费已付清的2019年5月-9月期间的考勤汇总表,以及每月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等证据综合考虑,该院认为骏德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的考勤汇总表有较高可信度。在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于保安人数进行了变更或骏德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该院确认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为59280.94元。关于保安人员超龄的问题。虽然骏德公司派遣给雨润临安分公司的保安人员存在超出合同约定年龄的情况,但根据庭审调查可知,雨润临安分公司对于保安人员超龄的问题是明确知晓的。通常理解,雨润临安分公司在发现保安人员存在的问题后,应当主动向保安主管提出,并依据保安服务合同对不适合的保安予以调换。但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其在任何一个环节中曾向骏德公司提出过该问题,并正常支付了绝大部分保安服务费。据此,该院认为,对于案场保安人员的年龄问题,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系认可并接受的,故对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提出的骏德公司派遣的保安人员超龄属于根本违约,不应当支付保安服务费及保证金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关于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收到本案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发票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如骏德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故在骏德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应当按照骏德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同时,本案骏德公司已明确承诺,可以随时再次向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交付2019年10月的增值税发票。综上,对于骏德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要求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8736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骏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因骏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交付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发票,故该院认为骏德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依据,对于骏德公司主张要求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在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骏德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故对骏德公司主张要求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应共同支付骏德公司保安服务费59280.94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应共同返还骏德公司保证金1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骏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3元,合计1479元,由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共同负担。骏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雨润临安分公司、雨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宣判后,雨润临安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18年1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园区安保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作为安保服务合作单位,由被上诉人派遣保安服务队员为上诉人提供服务,双方对保安服务内容、工作时间地点、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有关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约定,其中,合同第4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月度保安服务费(实际付款以甲方考核结果为准),该合同于2019年10月终止,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认可2019年10月保安服务费未支付,但双方也未对保安考勤情况进行对账,而合同约定,对于每月考勤低于80分以下,可以扣除月度保安服务费,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认定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为59280.94元,缺乏事实依据。针对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4中部分证据均为复印件或由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在上诉人对三性均没有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反证为由,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同时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进而对2019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认定为59280.94元,系未查清事实。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雨润临安分公司不应向骏德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骏德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骏德公司答辩称:一审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雨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骏德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系雨润临安分公司的对接人员向骏德公司负责人发送了2019年10月份园区保安考勤表等资料,雨润临安分公司否认系其员工发送,骏德公司虽未能举证证明发送人的具体身份,骏德公司提供的2019年10月《外包服务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也系其单方制作,但根据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并结合微信聊天的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考勤表的内容等,应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骏德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雨润临安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6元,由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