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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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542599.6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 二、王**、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1679.68元及利息(以651679.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961元,由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第三人王**、谢**、被告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141元,被告上海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元负担7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