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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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02,986.08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9275%计付利息; 二、若被告汪**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汪**名下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枞桐路24号1幢1至3层1号房地权枞阳字第××号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汪**、汪**、汪**、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