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眉山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四川省人民医院 大邑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成都市星达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3442.93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8442.93元; 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500元; 四、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8676.68元;被告眉山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8676.68元;被告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源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5元,由原告***负担552元,被告***、眉山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66.50元,被告***、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源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66.5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品迭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