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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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租赁费46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租赁费按6元每天计算至集装箱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集装箱返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