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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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 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 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天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 三、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安庆市大桥高压走廊以北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2#标准化厂房1--6层总计8289.18㎡工业厂房(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67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74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65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70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68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766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杨*名下位于安庆市(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房地权宜字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天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天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