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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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陈*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2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陈*194284.65元(包括医疗费2701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3287.6元、误工费50585元、护理费2185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3000元,共计647615.5元,按照30%责任比例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3元,由原告陈*负担284元(已交纳),由被告孙**负担3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050元,由原告陈*负担2835元(已交纳),由被告孙**负担1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