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 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93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33867.2元; 二、被告彭**就上述第一项款对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14元(原告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彭**负担。该诉讼费用由被告茂名市强龙化工有限公司、彭**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