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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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63.28元、利息10153.56元、罚息8077.89元、复利314.55元(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15%计算;复利以1015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15%计算,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支付律师费17309.3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22元及财产保全费2187.48元,共计5338.7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预交)由被告钟**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33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3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