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闫**、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垫付款18053.36元、利息121.66元以及以9026.1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闫**、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余款171517.37元; 三、被告程**、***恒昶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为2047元,申请费1468元,合计3515元,由闫**、杨**、程**、***恒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