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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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揭阳市揭东区曲溪群发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曲溪群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林**货款人民币13995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揭阳市揭东区曲溪群发建材经营部、***负担。林**已预交受理费85元,由揭阳市揭东区曲溪群发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