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1)豫0821执恢339号案件本次的执行。 被执行人***、许**、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