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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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林英机械租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林英机械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林英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5元,减半收取8132元,由原告丽水市林英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