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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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1999元、利息513.60元、罚息6322.02元,合计98834.6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2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被告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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