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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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1999元、利息513.60元、罚息6322.02元,合计98834.6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2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被告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鼎众家居装饰材料店、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