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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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李*给付工程劳务价款143560元、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以193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多不超过6%的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由被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