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本金9104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47854.93元、违约金4109.9元;从2020年12月8日起的利息以本金91047元为基数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3元,由被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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