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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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望都县光明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望都县光明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1,110,416.66元,共计11,110,416.6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复利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赵**、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刘**、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童**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62.5元,由被告望都县光明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赵**、苏*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