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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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房小玉和骆志勇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房款132980元汇入宁远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宁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1686),本院收到款项后,中止对宁远县住房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