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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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10450元及截至2021年4月1日的欠息3872506.57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64‰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刘**、杨**、云**、刘**、云**、仪**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刘**、杨**、云**、刘**、云**、仪**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张*追偿,被告王**、张*应于被告刘**、杨**、云**、刘**、云**、仪**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刘**、杨**、云**、刘**、云**、仪**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698元,减半收取45349元由被告王**、张*、刘**、杨**、云**、刘**、云**、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