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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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李*偿还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相应期限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邵**对上述借款本息在9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李**、李*、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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