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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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李*偿还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相应期限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邵**对上述借款本息在9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李**、李*、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