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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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万鹤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徐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480元,由昆明万鹤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莉负担21018元,由***负担5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8元,由昆明万鹤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