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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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给付原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扣划的保证金701668.79元并支付违约金70167元。 二、被告高**给付原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7元,由被告高**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