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坛市东艳制衣厂
湖州练市中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金坛市东艳制衣厂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武公路谢桥段南侧[土地证号:坛国用(2005)第4××3号]不动产及不动产内的装修等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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