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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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佳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天誉化妆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佳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天誉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二、被告汕头市佳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三、被告义乌市天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286元,由被告义乌市天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26元,由被告汕头市佳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8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